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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出台新规,农村办“坝坝宴”要…

绵阳在线     发布时间:2021-09-28   
  讯 日前,市政府印发了《绵阳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农村集体聚餐行为进一步加强了规范管理。

  

 

  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办法》。

  《办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以纸质形式,在乡(镇)及 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地对登记在册的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名单进行公示;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各自承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责任。

  

 

  按照《办法》要求,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应当选择取得农村集体聚餐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承办者提供服务。举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向聚餐活动所在地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报告并填写《绵阳市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承办者、所聘承办者的登记卡和健康证明以及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登记时,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联系方式、从业人员名单以及健康体检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情况等资料(纸质或电子形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纸质或电子形式)。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后,方可从事上门加工服务;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后,应当参加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举办的食品安全知识年度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指导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摊贩登记卡的登记、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严防农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黄博 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任明勇 李桥臻 视觉绵阳资料图)

  编辑:李志